湖北红十字志愿服务队无偿献血分队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以《湖北省红十字志愿工作者服务章程》为准则,进一步加快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步伐,同时大力宣传安全用血、合理用血、倡导成分献血模式,规范无偿献血志愿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红十字志愿服务队无偿献血分队(以下简称“服务队”)是在湖北省红十字会领导下,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管理下,由热心红十字事业、无偿献血事业,自愿、无偿为社会公益事业和人道主义事业服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志愿工作者队伍。
第三条 志愿工作者的宗旨是:弘扬无私奉献、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优良品德,倡导博爱、人道主义精神。
第四条 志愿工作者的组织原则是:在省红十字会领导下,由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负责,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范围:志愿工作者在省红十字会领导下,及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管理下,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
第六条 志愿服务队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志愿工作者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注册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章程》,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志愿工作者队伍成为志愿工作者。
第九条 志愿工作者的吸收及条件:
(一) 向社会公开招募,本人自愿申请;
(二) 经注册志愿工作者推荐,本人自愿申请;
(三) 网络招募,本人自愿申请;
(四) 热爱红十字事业,为红十字人道领域工作无怨无悔;
(五) 认真参加省红十字会组织的红十字人道知识培训,并参加志愿工作者服务组织两次活动后,报红十字会及志愿工作者委员会批准备案,发给志愿工作者证(卡)。
(六) 有以下情况者,作为预备志愿者:
1.上述培训,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
2.通过培训考核合格,而未参加组织活动或次数不够者。
预备志愿工作者参加组织活动时统一发放红十字志愿工作者证件,活动结束后统一收回。
第十条 凡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志愿工作者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并接受入会辅导,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工作者有如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志愿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或红十字会委托的工作;
(三) 有权参加志愿服务队组织的各项培训,阅读有关书刊、资料。享有人道领域的各项精神和物资奖励;
(四) 有权对志愿服务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开展工作、活动时佩戴志愿者工作者证(卡)或红十字会标志;
(六) 有推荐志愿工作者的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工作者有如下义务:
(一) 遵纪守法,遵守志愿工作者章程及各项工作制度;
(二) 积极参加志愿工作者组织和通知参加的各项活动;
(三) 执行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接受并完成红十字会或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有维护红十字会和志愿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精神的义务;
第十四条 志愿工作者有退会的自由,志愿工作者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作为自动退会:
(一) 志愿工作者组织的撤销或解散;
(二) 不参加志愿工作者换证注册登记;
(三) 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不参加志愿工作者服务组织的活动;
(四) 连续四次接到活动通知而未向志愿服务队请假的不参加者;
(五) 连续一年不参加志愿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培训、联谊),且未请假,或未阐明原因者。
第十五条 志愿工作者如有违反国家法纪或做出有损红十字会和志愿工作者声誉、道德败坏行为的,由委员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内部通报,如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红十字会同意,予以社会公开通报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志愿工作者有下列行为的可予以开除:
(一) 参加活动时,不遵守组织纪律,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屡教不改者;
(二) 参加活动时,行为不检者;
(三) 用红十字会或志愿工作者名义为自己谋利者;
(四) 不服从服务队管理者;
(五) 经内部处分三次以上者。
第十七条 建立志愿工作者评核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的志愿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志愿服务队讨论,经省红十字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湖北省红十字会及湖北红十字志愿服务队无偿献血分队。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红十字志愿者服务队无偿献血分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